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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卖房子,妻子开锁强占 房主主张租金损失获支持

2019/4/10 8:12:33 来源:互联网 编辑:匿名

丈夫在没有取得妻子同意时,单方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卖出。前后打了四起官司,买家原某终于拿回了房屋,并取得了房屋被占期间的租金、财物损失赔偿共计18万余元。


2013年7月,原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某出资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在按约定支付了房款后,当年8月,原某的入住手续就已经办理完毕。但还没等原某搬进新房,张某的妻子闫某就因为婚姻关系内部纠纷,找开锁公司打开了门锁,带着孩子回到了这处已经被丈夫卖出的房屋继续居住。

原来张某在卖房时,向原某隐瞒了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当时张某与闫某正处在离婚诉讼之中,并未实际离婚。闫某认为丈夫私自卖房的行为无效,故回到这处房屋中居住。

被强占了房屋的原某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闫某立刻搬离,而闫某也另行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审理,法院确认原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有效,闫某私自更换涉案房屋门锁并占据使用,侵害了原某的权益。而归根结底,原某权益受损的原因是张某隐瞒了部分事实,在交付涉案房屋时存在瑕疵,故在闫某强占房屋期间,原某受到的经济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令闫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但闫某并没有依法履行判决,直到2017年3月,昌平法院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原某才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这套房屋。

由于购房后三年多未能入住,原某将张某、闫某分别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其分别赔偿因瑕疵交付、未及时履行判决所造成的各项财物损失等共计21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近日,这一系列案件终于有了最终结果。昌平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应承担原某的租金损失、居间服务佣金16.6万余元,闫某则应赔偿超期占房及财物损失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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