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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被骗了……

2024/10/18 17:36:08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编辑:匿名

  2022年3月,某著名电商平台公司安全调查部总监通过监测,发现了百余起某电商平台互联网信用支付产品(以下简称“信用支付产品”)客户通过提供虚假质押恶意提高信用支付产品额度,之后购买商品套现,后续大量用户不还款的情况,对公司造成大额损失。而这百余名用户竟都在莱芜地区!

  经过细细挖掘,一条“规模化作业”的“黑色产业链”逐渐浮出水面。

  系统bug成生财钥匙

  这一切,源于在莱芜打工的胡阳在手机上刷到一则“小道消息”:信用支付产品和该电商平台金融系统(以下简称“金融系统”)交互存在时间延迟!

  能不能利用这个时间差赚点钱呢?胡阳反复思索、多次操作,终于摸索出了一条谋财之路:向金融系统内充值后申购基金产品为质押,可以提高信用支付产品系统额度,信用支付产品系统和金融系统交互存在三五秒的时间延迟,使用信用支付产品额度购物的同时申请金融系统内资金解冻赎回提现,一系列操作后,坐等买来的商品到货,随后将商品卖掉即可变现……

  这个“时间差bug”让胡阳如获至宝。他激动地将这一消息告诉了朋友沈华,两人一拍即合,盘算起了“发财”之道。

  经过商议,两人决定由沈华对外发布“贷款”广告招揽客户,胡阳拿着客户的手机操作“贷款”。二人出资往客户金融系统钱包内充值,使某电商平台误认为客户具有还款能力,以提高信用支付产品额度,后用客户的手机在某电商平台用信用支付产品支付购物,同时使用自己的手机将客户金融系统内质押的钱款提现,将赎回的钱款扣除部分“中介”费后给客户,胡阳再将收到的商品卖掉变现。

  电商平台被骗500余万元

  “黑户!黑户!黑户!名额有限额度有限!先到先得,只要信用支付产品平台通过,没额度到手2万元,有额度到手7-8万元,不看征信……”

  急需用钱的童浩然在朋友圈看到沈华发布的广告后心动了。按照广告上的电话与沈华联系后,两人相约来到一个酒店的房间,胡阳拿着童浩然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番操作后,让童浩然回家等消息。

  三四天后,沈华拿给童浩然1.5万元现金,索要了4500元“手续费”后,把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1.05万元钱给了童浩然。

  一段时间后,童浩然收到某电商平台催款信息才知道,沈华和胡阳共利用他的信息在某电商平台“贷款”3.5万元。由于无力还钱,童浩然索性将该电商平台客服电话拉黑,将APP删除,没有再理会还款事宜。

  而彼时,胡阳已经将利用童浩然账号购得的几部苹果手机,通过某通讯店卖掉。

  第一单做成后,胡阳和沈华二人持续“招兵买马”,复制上述套路。

  巧合的是,不只有胡阳和沈华二人看到了这一“商机”。同在莱芜的程波和梁田也利用同样的套路和流程,赚起了“外快”。

  截至电商平台方面报案,胡阳、沈华、程波、梁田共计利用100余人的电商平台账户骗取金额高达500余万元!

  构成诈骗罪,判刑!

  此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冒用他人信用支付产品、利用系统漏洞恶意赊购商品行为的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器没有主观意识,不会陷入错误认识,不能成为被诈骗的对象,因此本案不构成诈骗类犯罪,涉嫌犯盗窃罪或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他人名义登录某电商平台账号,通过操作信用支付产品、金融系统的方式,非法占有某电商平台公司的资金,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赊购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冒用他人名义与某电商平台公司签订了赊购合同,但该合同仅仅是系列诈骗行为中的一个环节,被告人获取财物并非基于被害人因赊购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要求,应以普通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电商平台用户、电商平台隐瞒真相,虚构财产质押的事实,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相应的财产处分,进而利用电商平台系统漏洞恶意赊购商品,骗取了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等量刑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胡阳等人有期徒刑13年至4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50万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

  诈骗AI,如何定性?

  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产生了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网络金融等

  经济新业态。随着人们消费方式网络化加深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犯罪分子无孔不入,新型互联网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给司法机关惩治网络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

  莱芜区人民法院法官杨荣涛介绍,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发布黑户可贷、不看征信的广告吸引他人,以“某电商平台贷款”的名义使用他人某电商平台账户进行操作,向用户隐瞒充值抵押赊购商品套现获利的真相,向某电商平台隐瞒冒用他人账户操作的真相以及隐瞒赊购不还的真实意图;

  被告人通过向他人金融系统充值申购基金产品为质押的方式,虚构该电商平台用户自愿用财产质押的事实,制造该用户具有支付能力的假象;

  某电商平台集团研发商城、金融系统、信用支付产品等多款APP,利用相关计算机技术、硬件设施等建立强大、完整的智能销售模式,集多种智能设备于一体。胡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向智能销售设备发出指令,致使智能设备陷入对象认识错误;向金融系统充值质押,致使系统陷入该用户具有还款支付能力的错误认识,提高了信用支付产品的信用额度;隐瞒赊购不还的真实意图,致使平台陷入该用户有质押财产做担保的错误认识,作出向该用户赊销商品的处分,胡阳等人最后利用系统交互延迟的漏洞在赊购商品的同时提取保证金,完成诈骗行为。

  杨荣涛表示,虽然刑法没有涉及计算机诈骗罪的规定,但在人工智能时代,人们通过电脑编程赋予部分人脑功能且能替代人脑开展相关业务的机器,既不是纯粹的“机器”,也不是一般意义的“人”,而应该是“机器人”。从某种角度分析,“机器”确实不能被骗,但“机器人”则可以被骗。因此,“机器不能被骗”的时代意义和社会效果应受到质疑,应将诈骗类犯罪扩大适用于具有财产处分功能的人工智能设备。

  杨荣涛表示,人的身份识别信息、身份真实和预设计算机交易规则的存在等,是人工智能设备作出财产处分的实质条件,行为人冒充真实用户向智能设备发出相关指令,利用预先设定程序使智能设备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相应的财产处分,进而利用智能设备的系统漏洞恶意赊购商品骗取财物,应构成诈骗罪。(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购物狂欢,别动歪心思!上述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件并非个例。相关统计信息显示,全国涉及案中电商平台信用

  支付产品、构成“侵犯财产罪”案由的案例多达980余条,大量被告人因为该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诈骗等行为触犯刑法并获相应刑罚。面对即将到来的“双十一”购物狂欢,结合上述案例,杨荣涛提醒,无论是消费者、商家,还是不怀好意的旁观者,都不要借网购之由动歪心思,尤其是以下几种多发的骗局,一定要引起注意:

  不明快递骗局

  不法分子假冒快递公司客服或快递员,称包裹丢失要向事主赔偿,实则引诱事主点击钓鱼链接,获取银行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实施诈骗。

  法官提醒,如接到快递丢失、商品缺货、退货退款等信息或电话时,应及时联系平台和商家及物流公司的官方客服确认核实。

  中奖骗局

  不法分子将印有二维码的生活用品寄给消费者,当消费者以为是商家福利,扫描二维码后,就被“客服”拉入刷单群。进群后,“群主”引诱事主参与“点赞”“刷评论”的任务,以小额“佣金”为诱饵,逐步诱导事主加大充值额度,却再也收不到返利。

  法官提醒,消费者不要随意相信所谓的“福利”“返现”等说辞,不随便扫描陌生快递内的二维码,不点击陌生链接;更不要填写银行卡、身份证、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

  预售商品骗局

  许多商家在“双十一”期间会提前预售商品,以更大的优惠来吸引消费者。不法分子利用这个机会,发送附带虚假链接的“预购”“限时购”等短信吸引消费者,消费者一旦点击链接付款后,就进入了不法分子的陷阱。

  法官提醒,网购时一定要选择正规交易平台,不要私下交易,对于异常低价的商品要提高警惕,切勿随意点击不明链接。

  代购骗局

  不法分子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待买家付款后,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理由要求继续付款,或者索性拉黑消费者不发货,从而实施诈骗。

  法官提醒,网购的各种操作,都可以通过官方平台进行,切勿脱离官方,私下操作。要做到不轻信、不转账、不汇款。一旦发生不发货等情况,可通过购物网站官方渠道进行投诉处理。

原标题:AI被骗了……

值班主任:田艳敏

作者: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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